贺职院字〔2017〕5号
广西贺州职业学院关于
印发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学院各直属机构:
《广西贺州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已报经学院党委2017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贺州职业学院 |
2017年3月16日 |
广西贺州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对学院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和学院党委决议中有关行政工作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讨论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 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三)研究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学期工作安排、院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请示或重要报告。
(四)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学科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技成果。
(五)讨论落实以院长和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六)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兴办产业,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资金(3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使用,研究拟定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和大宗设备购置等方案报党委审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障正常教学秩序。
(七)根据有关规定,拟定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建立健全教学、科研、行政与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拟定师生员工的奖惩办法报学院党委审批。
(八)审议决定学院召开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协调部署全院性的行政工作,听取处(室)、系(部)的重要工作汇报。
(九)根据教学、实验人员岗位聘任的有关规定,拟定教学、实验人员的岗位聘任计划报学院党委审批。
(十)研究制订对学生教育与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决定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励及处分。
(十一)讨论处理教代会、团代会、学生会、工会提出的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报学院党委审批。
(十二)研究学院行政工作中必须经院长办公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和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职能部门采用“请示”文件、
随文附上相关材料按程序向学院提出, 经分管(联系)院领导初审,并填写《议题审批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汇总后报院长审定。院长办公会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议题确定后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五条 凡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联系)院领导及主管部门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解决所提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出席对象为:院长、副院长、总会计师和学院院长助理。工会主席、党政办公室正副主任、监察室和绩效办负责人列席。其他与会人员由院长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第七条 会议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九条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请假,并可事先对议题留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会务工作,派专人负责记录,并在会后5个工作日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签后及时印制、分发、归档。
第四章 议事与决定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实行一题一议,分题讨论。院长办公会的议事程序为:由提出议题的分管(联系)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在广泛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归纳,在征得与会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十三条 对讨论的议题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釆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明确决定,即作为会议的决议。对暂不能作出决定的应有明确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不同意见,且不同意见的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由院长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并征求党委意见后,在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对因故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院长(可以委托副院长)或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十六条 会议决议和决定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与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对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杜绝泄密现象,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五章 决议或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对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对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决议或决定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或决定,按照院长负责制下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联系)院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明确由部门执行的,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绩效办督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分管(联系)院领导。
第十九条 在执行院长办公会决议或决定时如遇特殊情况,一般应提交院长办公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时,可由院长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院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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